(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杭州科爵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特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科爵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苏州特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5号原告:杭州科爵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452号2幢c0609-c0612。法定代表人:姚建立,执行董事。被告:苏州特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68号(木渎科技创业园1315室)。法定代表人:王祖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科爵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特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科爵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科爵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科爵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特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财产保全费980元,共计2079元,由原告杭州科爵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轩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