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本案受理后本案发现被告李某住所地为湖南省宁乡县。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某住所地为湖南省宁乡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