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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本案受理后本案发现被告李某住所地为湖南省宁乡县。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某住所地为湖南省宁乡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