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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姜艳辉与孟祥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艳辉,孟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农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姜艳辉,女性,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孟祥秋,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姜艳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执字第22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