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姜艳辉与孟祥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艳辉,孟祥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农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姜艳辉,女性,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孟祥秋,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姜艳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执字第22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