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宜绪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01633号原告张宜绪。委托代理人XX,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2号兴业金色家园14号A座2层。负责人曹鸿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艳、李玉恩,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宜绪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宜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宜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宜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张宜绪负担。。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