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1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练传俊与重庆彩翔建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传俊,重庆彩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2293号原告练传俊,男,1960年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素玲,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龚东川,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彩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58803852-7。法定代表人余正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天寿,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练传俊诉被告重庆彩翔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练传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