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商初字第1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叶剑军与吴莲蕊、孙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军,吴莲蕊,孙鸿,章永航,孙斌,徐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1725-1号原告:叶剑军。被告:吴莲蕊。被告:孙鸿。被告:章永航。被告:孙斌。被告:徐翠。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剑军与被告吴莲蕊、孙鸿、章永航、孙斌、徐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武义县公安局侦查发现吴莲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吴莲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剑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