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俭志诉被告蒋高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俭志;蒋高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王俭志,男。被告蒋高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俭志诉被告蒋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春提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蒋高才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春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户房屋一处。三、查封担保王英英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户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