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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占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占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荣华,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黎黎,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占友成,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占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占友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占友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永进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