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占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占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荣华,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黎黎,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占友成,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占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占友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占友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永进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