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刘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齐某某,刘某某,李某乙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李某甲。原告齐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田绍池,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乙无因管理纠纷、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齐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甲、齐某某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李某甲、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全代理审判员 郭 昺人民陪审员 贾立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晋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