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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刘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齐某某,刘某某,李某乙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李某甲。原告齐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田绍池,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乙无因管理纠纷、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齐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甲、齐某某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李某甲、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国全代理审判员  郭 昺人民陪审员  贾立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晋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