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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新乡市国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国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杨海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新乡市国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娟被告杨海新,女,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国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乡市国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新乡市国宇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