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卢平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68号罪犯卢平安,男,194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繁峙县人。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4日作出(2002)忻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平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2月2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晋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4月15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9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9月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6月1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房小劳动中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整理内务卫生。该犯2011年1月、2012年4月、2013年8月、2013年9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8月七次获监狱表扬奖励。该犯系老年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平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平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8日执行至2025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代理审判员 武 刚人民陪审员 郝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