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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纯金与谢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纯金,谢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刘纯金被执行人:谢晓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谢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晓东在有无为县小尾羊火锅店有商品房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谢晓东在无为县小尾羊火锅店收入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戚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