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白立红与朱鸿、谢婉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立红,朱鸿,谢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白立红。被执行人:朱鸿。被执行人:谢婉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鸿名下坐落于德州市北极海公寓1号楼2单元5层505至516号,产权面积519.0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鲁德字第S51748号、共有人为谢婉玲(共有证号为G05062号)房产的查封,并过户给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秋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白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