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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瑞国申请执行孙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国,孙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确民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孙瑞国,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孙金良,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2013)确民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金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孙瑞国欠款1000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金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金良银行存款101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陈根岁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康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