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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民一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霞与刘春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刘春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一初字第01010号原告李霞。委托代理人吴银银,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根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平。委托代理人刘士乾,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刘春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