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民一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霞与刘春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刘春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一初字第01010号原告李霞。委托代理人吴银银,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根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平。委托代理人刘士乾,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刘春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