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单飞与李树平、陈之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飞,李树平,陈之利,李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单飞,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树平,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之利,男,1957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伟,女,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单飞与李树平、陈之利、李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61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从被执行人陈之利的银行账户中扣划6456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国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