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6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月花、王乐乐与王乐乐、王友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花,王乐乐,王友湘,龙岩市新罗区农机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林继胜,罗锦潮,陈碧珍,刘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6554-1号原告陈月花。委托代理人陈庭钟、罗友村,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乐乐。被告王友湘。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农机车队。代表人陈奠基,队长。委托代理人陈钦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黄燕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洪金。被告林继胜。被告罗锦潮。被告陈碧珍。被告刘萍。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花与被告王乐乐、王友湘(依职权追加)、龙岩市新罗区农机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林继胜、罗锦潮、陈碧珍、刘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继胜、罗锦潮、陈碧珍、刘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陈月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继胜、罗锦潮、陈碧珍、刘萍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花撤回对被告林继胜、罗锦潮、陈碧珍、刘萍的起诉。审判员 陈 燕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诗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