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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6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月花、王乐乐与王乐乐、王友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花,王乐乐,王友湘,龙岩市新罗区农机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林继胜,罗锦潮,陈碧珍,刘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6554-1号原告陈月花。委托代理人陈庭钟、罗友村,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乐乐。被告王友湘。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农机车队。代表人陈奠基,队长。委托代理人陈钦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黄燕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洪金。被告林继胜。被告罗锦潮。被告陈碧珍。被告刘萍。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花与被告王乐乐、王友湘(依职权追加)、龙岩市新罗区农机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林继胜、罗锦潮、陈碧珍、刘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继胜、罗锦潮、陈碧珍、刘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陈月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继胜、罗锦潮、陈碧珍、刘萍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花撤回对被告林继胜、罗锦潮、陈碧珍、刘萍的起诉。审判员 陈  燕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诗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