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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龙妮莹与醴陵市湘裕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妮莹,醴陵市湘裕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龙妮莹,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醴陵市湘裕瓷厂,住所地:醴陵市城北寨子岭。法定代表人:宋高粱,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人民法院(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曾祥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