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陈保玉与潘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玉,潘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32号原告:陈保玉。委托代理人:邹鑫,被告:潘荣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玉诉被告潘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保玉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妮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罗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