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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顾德琪与尹向太、尹春霞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德琪,尹向太,尹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德琪,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沈阳市人,沈阳市天禾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武甜甜,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向太,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肖月,系尹向太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春霞,女,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尹一霖,通化市人,无职业。上诉人顾德琪因与被上诉人尹向太、尹春霞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重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德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顾德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向阳代理审判员  马 辉代理审判员  刁 萍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单铄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