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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许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544号原告许某。被告裴某,天津市女子监狱。原告许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在天津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被告于2008年10月份因诈骗被捕入狱,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他们的夫妻感情,致使他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在无法再在一起生活,因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处离婚。被告裴某不同意离婚,原因是最近三年,原告一次都没有来看过被告,失去了联系,被告给原告家打电话,原告家都不接,所以现在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接受不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没有婚生子女,后被告因为诈骗被判入狱20年,现已经服刑了6年,剩余刑期还有12年。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未能和好。本院认为,被告因诈骗被判入狱20年,剩余刑期还有12年,原告认为已经无法继续生活,可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即日起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峰审 判 员  王济昌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