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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壕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谷某甲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谷某甲(常用名谷某乙),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甲(常用名谷某乙)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甲(常用名谷某乙)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丽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