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壕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谷某甲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谷某甲(常用名谷某乙),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甲(常用名谷某乙)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甲(常用名谷某乙)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丽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