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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三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8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赵鸣皋,山东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春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