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8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赵鸣皋,山东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春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