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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刑减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马文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文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44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马文良,现在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故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表扬三次,获得专项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马文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文良减去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高永胜审判员  崔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苑世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