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德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200号原告李德鹏,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鹏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李德鹏自愿承担。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戴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