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亚杰与谷志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杰,谷志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646号原告李亚杰,女,系新民市惠民运输车队负责人,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李默,男,系新民市惠民运输车队职员。被告谷志强,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彰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杰诉被告谷志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