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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化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索非牙诉马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索非牙,马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索非牙,女,回族,生于1988年3月23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群科镇滩心村,村民。被告马志,男,回族,生于1985年2月17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群科镇滩心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索非牙与被告马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索非牙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索非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索非牙负担。审判员  韩维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