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开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有凤、薛如梅与薛如梅、如皋市绘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凤,薛如梅,如皋市绘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王有凤。被告薛如梅。被告如皋市绘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许庄村5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凤诉被告薛如梅、如皋市绘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有凤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常雪萍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邢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