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世彬、刘添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甲;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43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无业。2014年6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冒名黄某乙,无业。2014年6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起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姑苏刑二初字第0046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暂扣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退赃款人民币一万三千零五点一四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猫池一台、手机四部及手机卡三十七张予以没收,其余物品依法处理。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刑二初字第004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继华审 判 员  陈羚麒代理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倪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