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黄明海与柯承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海,柯承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446号原告:黄明海。被告:柯承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海诉被告柯承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黄明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