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9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公进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