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拱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尤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拱初字第369号原告尤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尤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和,原告于2014年4月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无好转,并且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孩子正在上学,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尤某某、被告杨某某于1995年3月24日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东岗镇街道办事处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字第号,婚后于1996年11月1日生一男孩尤某,现已成年(现在大学就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未及时化解,以致淡漠了夫妻感情。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尤某某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开庭陈述记录在卷,以上证据已经过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期较长,虽因家务琐事引发夫妻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另,婚生男孩尤某正处求学阶段,只要双方互谅互让,遇事冷静处理,相互宽容,相信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宗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