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羊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姜军与姜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姜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羊初字第15号原告姜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被告姜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原告姜军诉被告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军与被告姜忠于庭外达成还款协议,现原告姜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姜军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军承担。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兴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