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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羊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姜军与姜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姜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羊初字第15号原告姜军,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被告姜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原告姜军诉被告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军与被告姜忠于庭外达成还款协议,现原告姜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姜军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军承担。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兴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