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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学秋与北方体育舞蹈俱乐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秋,北方体育舞蹈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张学秋,女,满族,1962年9月4日出生,抚顺市中心医院主管护师,住顺城区。被告北方体育舞蹈俱乐部,住所地顺城区新华三路2号楼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张蔚,系该俱乐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秋诉被告北方体育舞蹈俱乐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秋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学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凌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