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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乔彩娜、周炳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焕春,乔彩娜,周炳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焕春。委托代理人许大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彩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炳合。委托代理人乔彩娜。上诉人许焕春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焕春又以同意执行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焕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焕春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焕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代理审判员  刘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长明书 记 员  姜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