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杜宁等诉赵芳丽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宁*;孙晖;赵芳丽;郭桥;北京东方美华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2号原告杜宁*。原告孙晖。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芳丽,汉族,*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桥(GEORGEQIAOKUO。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美华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宁、孙晖诉被告赵芳丽、郭桥、北京东方美华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两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宁、孙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800元,由原告杜宁、孙晖减半负担人民币95,9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杜宁、孙晖负担。审 判 长 黄 英代理审判员 杨 苏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