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汀执行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曹雄与袁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雄,袁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汀执行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曹雄,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袁廷贵,男,196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汀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廷贵在凌志学校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袁廷贵在凌志学校扣除每月800元生活费后的工资、绩效收入人民币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