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谢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585号原告庞某甲。法定代理人庞某乙。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甲诉被告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庞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某乙负担。审判员 蓝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苏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