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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谢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585号原告庞某甲。法定代理人庞某乙。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甲诉被告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庞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某乙负担。审判员  蓝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苏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