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执仲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师同民申请执行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同民,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仲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师同民,男。被执行人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师同民申请执行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铜川市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铜印劳仲裁字(2013)0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7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师同民支付案件款17763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抵押金17933元,已支付给师同民案件款17763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17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铜印劳仲裁字(2013)0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白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