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781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