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达纸箱纸品厂与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长市天达纸箱纸品厂,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天长市天达纸箱纸品厂,组织机构代码15271281-6。负责人:阮桂英,该厂厂长。被申请人: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05367-X。法定代表人:王桂珍,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天长市天达纸箱纸品厂因被申请人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怠于偿还货款,于2015年02月0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凯瑞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