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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崔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  耿兰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佩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