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崔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崔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诉与不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 耿兰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佩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