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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汪泽普与刘东升、张青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泽普,刘东升,张青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05号申请人:汪泽普,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中国工商银行赤峰松山区支行职工,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刘东升,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张青艳,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赤峰分行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汪泽普与被申请人刘东升、张青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东升的住房公积金在19.6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张青艳的住房公积金在28.9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张青艳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66万元。担保人阎敬军以其名下的奔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D****3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泽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东升的住房公积金在19.6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张青艳的住房公积金在28.9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三、对被申请人张青艳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四、对担保人阎敬军名下的奔驰轿车一辆(车牌���为:蒙D****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