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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欢与刘郡抚养费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郡,周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刘郡,女,200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理人:刘双,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周欢,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周欢与刘郡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6日本案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欢银行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