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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杜美光与福建省翔隆达工贸有限公司、李开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美光,福建省翔隆达工贸有限公司,李开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杜美光,男,1971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达县。被告福建省翔隆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法定代表人,连维义。被告李开伟,男,1979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美光与被告福建省翔隆达工贸有限公司、李开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天贵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美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杜美光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晓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