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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汤福多与姜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福多,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汤福多被执行人:姜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延期履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暖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