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祝明秀与刘纯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明秀,刘纯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祝明秀。被执行人刘纯池,个体经营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纯池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纯池向申请执行人祝明秀支付生活费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纯池孙俊银行存款45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声凡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阮亚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