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被告邱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邱明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负责人:李兵,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定臣,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邱明刚,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惠明,女,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被告邱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2月5日,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明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撤回对被告邱明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覃丽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