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00105—1号本院2014年12月19日对原告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判决书中第6页第9-10行原为:“案件受理费1420元退还原告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上海艺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 兵审 判 员 刘海英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