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茂华与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华,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周茂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5日。被告余芳,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12日。原告周茂华诉被告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200万且原告周茂华的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文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